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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海南旺达置业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多松,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海南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定化,董事长。

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4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