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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兴产业株式会社破产财产管理人宫下正彦律师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四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田英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四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田英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产业株式会社破产财产管理人宫下正彦。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中井-7-10。

委托代理人:尤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房地产公司)因与新兴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兴会社)破产财产管理人宫下正彦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头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张东,宫下正彦的委托代理人尤杨、程世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