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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广株式会社与张家港宇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广株式会社(motohiro&co.ltd)。 代表人:元广哲也,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丙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德宇,元源(上海)贸易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广株式会社(motohiro&co.ltd)。

代表人:元广哲也,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丙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德宇,元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宇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青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英姿,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元广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宇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苏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元广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杨立久、孟德宇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宇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喆、姚英姿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收到元广株式会社提交的解除授权委托通知书,终止杨立久的委托代理人资格,授权徐丙坚担任委托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853元,退还上诉人元广株式会社。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