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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亚生与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杨树岭镇朱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程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增,该公司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杨树岭镇朱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程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广信,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亚生。

再审申请人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源矿业)因与被申请人白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源矿业申请再审称:白亚生起诉起源矿业要求偿还出资231万元及借给公司的188万元共计419万元。其中的231万元对应的股份因偿还借款560万元折抵给了另一股东王树山。而以其名义借给公司的188万元是在白亚生独立经营期间,发生在《融资协议》之前,应由白亚生自己承担。一审判决驳回白亚生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理应依法维持原判。然而二审法院却把白亚生二审中提交的2010年6月23日《董事会记录》,不经核实和质证,断章取义,仅仅凭会议记录中“对遗留欠白亚生160万元全部还给白亚生”这一句话,作为证据,武断的判决申请人给付白亚生160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而这一所谓证据,和本案原告所诉毫无关系。该证据一审举证期原告没有提交,二审白亚生也没有主张或变更诉讼请求,况且此笔款项早在会议当日就通过何秀莲银行个人账户汇款给白亚生本人(何秀莲系股东王树山之妻,白亚生原欠何秀莲20万元相抵,故汇款单据显示为140万元)。给付完成后,白亚生本人和其他股东才在记录上签字。

综上所述,河起源矿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事会记录》中关于160万元是否已经还给白亚生。

白亚生提交的2010年6月23日《董事会记录》第一项显示,“对遗留欠白亚生160万元全部还给白亚生”;第五项显示,“自6月23日之前所有因使用公章、证件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遗留问题,由白亚生负全责”;《董事会记录》由当时的全体股东白亚生、徐永新、王树山的签字确认。对上述内容,应当理解为6月23日之前所有因使用公章、证件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遗留问题应由白亚生负责,但除此以外,起源矿业应另行偿付白亚生160万元欠款,即此160万元不属于白亚生自行负责的范畴。该《董事会记录》关于需偿还白亚生160万元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起源矿业二审中对《董事会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主张该160万元系股东之间的约定,与起源矿业无关。二审判决认为起源矿业未能举证证明该160万元已支付,故起源矿业应依据董事会记录支付白亚生欠款160万元。起源矿业再审申请举证主张160万元早在董事会会议当日就通过何秀莲银行个人账户汇款给白亚生本人,给付完成后,白亚生本人和其他股东才在记录上签字。本院认为,综合《董事会记录》上述两个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对于该160万元应当没有偿付,如果偿付了,无需在记录中记载。另一方面,起源矿业提供的“2010年6月23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借方凭证)”的“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发现,汇款人何秀莲注明此汇款的用途为“业务”,并未说明该汇款是否是用于偿还欠白亚生的160万元。本院主持询问时,对于何秀莲向白亚生支付的款项,白亚生辩称是当日向王树山的借款,且在日后已经偿还。关于2010年6月23日何秀莲160万元汇款的用途,因申请人并未在二审中作为还款抗辩,且白亚生不否认该汇款的事实,只是主张是向王树山借款。故本院不再将该事实作为审查本案二审判决是否正确的依据。起源公司可基于白亚生认可的借款关系另案主张,并通过另案查明白亚生是否已经偿还,结果也不损害起源矿业的利益。

综合,起源矿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