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射阳县祥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耦耕镇兴东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盐城祥胜果蔬保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耦耕小街。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盐城僖乐舜果蔬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耦耕镇边港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赵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射阳县祥胜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祥胜果蔬保鲜加工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盐城僖乐舜果蔬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射阳县祥胜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5月17日提交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射阳县祥胜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射阳县祥胜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中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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