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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7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一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7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一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晔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406号。

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贯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华坤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廷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卿森泉,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陶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安富业公司)、北京华坤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的(2011)高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20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摩根陶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张晔华,光华安富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春传、委托代理人张贯超,华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卿森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涉案专利系名称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公开日为2001年1月17日,授权日为2003年2月12日,专利号为00107201.3,专利权人为刘学锋。2006年5月12日,涉案专利依法转让给北京英特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莱公司)。2006年7月14日,涉案专利自英特莱公司转让给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莱摩根公司)。涉案专利2011年的专利年费已于2010年3月18日预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防火隔热卷帘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

华坤公司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南侧嘉园一里丰开苑小区东侧的“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华坤公司为该工程防火卷帘门采购材料进行公开招标。2009年11月,英特莱摩根公司发现华坤公司投资建设的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内安装了光华安富业公司制造、销售的大量无机特级防火卷帘。经技术比对,英特莱摩根公司认为该防火卷帘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英特莱摩根公司认为光华安富业公司制造、销售,华坤公司使用的该防火卷帘侵犯了英特莱摩根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华安富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华坤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即拆除已安装的被控侵权产品;华坤公司和被告光华安富业公司连带赔偿英特莱摩根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费用6.3万元。

2009年11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948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对英特莱摩根公司委托他人于2009年11月3日,在上述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二楼,以对二楼地面上放置的一幅废弃的防火隔热卷帘拍照、从其开缝处对其内部结构拍照、对一楼、二楼已经安装的防火隔热卷帘拍照以及对建筑外立的工程公示牌拍照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取得了拍摄的照片和光盘。其中相关照片显示,工程名称为“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火卷帘由一层蓝色耐火纤维布、两层白色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夹芯、铝箔层、不锈钢丝绳组成,其中铝箔层贴于白色纤维布侧,不锈钢丝绳位于纤维布和纤维毯之间。英特莱摩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除不锈钢丝绳的位置构成等同侵权外,其余均构成相同侵权。华坤公司和光华安富业公司在庭审中均未对此发表意见。

光华安富业公司于2000年5月8日成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加工、生产木制门窗、木质防火门窗、钢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窗、玻璃;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木材,家具、金属制品,开关控制设备;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2009年5月3日,光华安富业公司向华坤公司递交的投标报价表显示,搜宝商务中心1#防火卷帘工程的工程数量为8096.69平方米。华坤公司确定光华安富业公司为上述工程招标的中标人。2009年6月12日,华坤公司与光华安富业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文件》,约定光华安富业公司提供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防火卷帘门设备并负责安装,华坤公司向光华安富业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华坤公司主张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地下一、三层和地上一、二层的防火卷帘门系光华安富业公司提供,光华安富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是主张其提供的涉案防火卷帘门系从东台市玉纶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玉纶公司)采购,并提交了其与东台玉纶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东台玉纶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6月18日、7月18日、7月21日东台玉纶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和光华安富业公司相应日期的入库单、东台玉纶公司于2009年6月27日、7月4日、7月9日、7月14日、7月16日、7月20日向搜宝商务中心工程送货的出库单作为证据,其中东台玉纶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线带、纸制品、文化石制造、加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销售”。英特莱摩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华坤公司表示不清楚光华安富业公司与东台玉纶公司之间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能予以确认。光华安富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其与东台玉纶公司之间只有收据,没有开具正式发票,同时光华安富业公司自认其向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提供的防火卷帘门为双帘,共计19648.34平方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