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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梅与甘肃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孙爱玲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秀梅。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秀梅。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蔺全录,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爱玲

再审申请人马秀梅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孙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秀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