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与杭州康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65-1号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光临,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苌冬梅,杭州奋进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65-1号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光临,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苌冬梅,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康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甘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洪,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一雯,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与杭州康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杭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民终字第139号及(2012)浙民再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