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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与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其他特殊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振华大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章,该旗旗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根,内蒙古承达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默特右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振华大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章,该旗旗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根,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丽梅,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云翔,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贤,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建设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大队大队长。

再审申请人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