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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臣与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的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凤臣。 委托代理人:王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凤臣。

委托代理人:王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艳,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凤臣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凤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拆迁行为系政府拆迁缺乏证据证明。(二)《合作协议书》所称的“国家或政府另有规定”,并不包括涉案的拆迁行为。(三)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存在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缺乏证据证明。《合作协议书》约定出现国家和政府另有规定致使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情形时,《合作协议书》并不是当然、确定、自动终止,应当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延期履行本协议”。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涉案地块于2013年2月18日被出让给案外人唐山凯斯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出让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该证据说明涉案地块的拆迁行为并不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利益主导下的拆迁。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面,如果轻工业公司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杨凤臣协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杨凤臣的巨大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另一方面,二审判决未能理解杨凤臣于2009年12月3日与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基于轻工业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合作协议书》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而采取的减损措施,取得的补偿款仅限于杨凤臣投资自建房屋的补偿、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偿,未涉及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所应获得的补偿。二审判决认定杨凤臣与政府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是对拆迁补偿的认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四、据以作出二审判决的法律文书事实上被变更。杨凤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轻工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杨凤臣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唐山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新华道等九条道路重点部位整治第一批拆迁拆违任务的通知》【城建办通字(2008)23号】以及《2009年唐山市中心区市财政出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唐山市政府为了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唐山市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决定将建设路等6处区域列入拆迁整治范围,其中包括杨凤臣租用的轻工业公司场地上建成的赛城电子市场。可见,讼争拆迁行为是根据政府文件的规定实施的,属于政府拆迁行为。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书》第七条载明,“由于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和政府另有规定,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延期履行本协议”。由于政府拆迁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使讼争地块出让给案外人唐山凯斯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批发零售用地,也不能改变讼争拆迁属于政府拆迁的性质。其次,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形式,市政设施管理处与轻工业公司、杨凤臣三方虽然未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轻工业公司与杨凤臣分别与市政设施管理处订立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方面说明轻工业公司同意由市政设施管理处对杨凤臣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另一方面说明杨凤臣认可通过货币安置方式获取拆迁补偿。因承租人只能选择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方式获得拆迁补偿,并非可以获得双重补偿安置。在市政设施管理处与轻工业公司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杨凤臣与市政设施管理处也订立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得到了房地产补偿4907995.75元,附属物补偿1588406元,搬迁补助费237337.2元,停产停业损失费5696092.8元,共计12429831.75元的补偿款。杨凤臣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已经在实际上认可了市政设施管理处的补偿方式及金额。轻工业公司获得的补偿并不包括应该属于杨凤臣所获得的补偿部分,杨凤臣主张轻工业公司应对讼争合同提前解除承担补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本案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杨凤臣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等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杨凤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凤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