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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白露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1)行监字第27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白露村第二村民小组: 你组因诉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1)行监字第27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州市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白露第二村民组:

你组因诉柳州市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组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四固定”时期原双冲屯以村路为界划分土地,本案争议地处于白露村一组管理范围的事实。白露村二组与区建三公司所签订的退地协议,亦不能作为确定争议土地归属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法维持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柳北行决字(2005)04号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你组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