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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高升,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应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应县××乡×××村××号,住所地应县××街××号。2008年3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高升,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应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应县××乡×××村××号,住所地应县××街××号。2008年3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升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朔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高升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09)晋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朔州市中级人民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0)朔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高升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1)晋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高升的妻子离家出走,高升寻找未果后,怀疑妻子与妻兄闫某(被害人,殁年28岁)联系过,但闫某否认并拒绝帮忙外出寻找,高升心生怨恨。同月26日,高升再次找到闫某,闫同意帮其寻找。当晚,二人同住在山西省应县××街××号高升的租住处。次日2时许,高升认为其手机和钱包均被人翻动,怀疑闫某要将其寻找妻子所用的手机卡拿走,阻拦其找到妻子,因此与闫发生争执。高升采取拳击、勒颈手段将闫某杀死,后将闫某的CECT牌直板手机拿走,并骑摩托车将闫某的尸体拉到该县一处玉米地里抛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高升处查获的被害人闫某的CECT牌手机、高升的摩托车的照片,从高升处查获的遗书,证人池某某、赵某某、高某、郑某某、闫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从抛尸现场提取的摩托车车轮印痕与高升的摩托车车轮轮胎具有相同特征的痕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升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升因怀疑被害人阻拦其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而将被害人杀死,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刑三终字第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邵生

代理审判员  侯宏林

代理审判员  张建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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