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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鹏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工业园牧羊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江苏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迈安德公司)因与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牧羊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428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迈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斌及委托代理人王涌、卞鹏萱,牧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敏悦及委托代理人马东晓、韦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查明,牧羊公司设立于1996年1月,其经营范围为:粮油、食品、饲料、仓储机械制造及工程等。2003年1月9日,牧羊公司聘请徐斌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聘期自2003年1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牧羊公司分别于1999年3月7日、1999年3月14日、2006年4月21日、2006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253437号、第1255640号、第3867365号“牧羊MUYANG及”商标及第39628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饲料加工成套机器设备、……干燥机、搅拌机……输送机、提升机……等)。2005年6月22日,注册号为1253437号的“牧羊MUYANG及”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1253437号、第1255640号、第3867365号注册商标

第3962804号注册商标

迈安德公司设立于2002年11月,其前身为江苏润扬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更名为迈安德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油脂、淀粉、植物蛋白加工及综合利用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食品机械、农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设备、干燥设备的研究、制造等。2003年7月15日,江苏润扬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徐斌为公司新股东,徐斌在该公司出资额为1000万元,参股比例为50%,并出任该公司董事长。2003年8月18日,牧羊公司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一份,确认经牧羊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江苏润扬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时可以使用“江苏牧羊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名称。迈安德公司成立初期其经营场所设在牧羊公司内,直至2004年7月才搬迁新址。

2003年4月19日,牧羊公司董事会的全部五名董事徐有辉、徐斌、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于扬州市上岛咖啡馆商议达成了《上岛协议》,该协议于2004年2月28日经五名董事签字生效。协议笫三条第二项约定:“共同事业创业股:指本协议项下五名董事为了共创牧羊事业增进相互友谊,全面提升江苏牧羊集团公司品牌的经营价值,允许五名董事中任何一名董事可以投资注册公司(包括独资及与他人合资、合作设立公司),由创设新公司的董事将其投资新创设公司注册资本的10%股份无偿分配给包括其在内的本协议项下五位董事,即每一董事拥有其中的2%,并签订《共同事业创业股委托代管协议》。”协议第四条第七项约定:“如本协议项下董事因有违反本协议行为,对牧羊集团造成了损害的,该董事仍应对牧羊的利益给予相应赔偿”,第八项约定:“如本协议项下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二字,也可以为牧羊公司的成员单位,但必须同时满足: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并经牧羊公司董事会批准,由牧羊公司与新设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新设公司使用‘牧羊’商标。新设公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及有关义务由《“牧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②为加强对董事投资公司使用‘牧羊’冠名权或‘牧羊’注册商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损害牧羊公司商业信誉的现象发生,该公司应当设立共同事业创业股。”该协议附件包含《“牧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文本和《共同事业创业股委托代管协议》。

2004年2月28日,牧羊公司当时的五位董事(徐有辉、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为甲方,徐斌为乙方)共同签署了《江苏牧羊集团大股东之间的共同事业创业股委托代管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注册公司(迈安德公司)注册资本的8%(剔除乙方2%外)作为共同事业创业股给甲方享有股东的受益权。同日,徐有辉与徐斌签订《“牧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牧羊公司准许迈安德公司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1、商标名称为“牧羊”牌;2、“牧羊”牌注册证号:1253437;3、“牧羊”牌注册图案为:注册证号为125343(7)中的图案;4、“牧羊”字号。对于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期限均未明确约定(相关栏目均为空白)。合同第四条还约定:鉴于迈安德公司借助“牧羊”品牌优势,旨在减少进入新领域新市场的阻力和成本,迅速拓展所经营产品的市场空间,同时提升了江苏牧羊集团品牌的经营价值,因此不需要向牧羊公司支付“牧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

2004年2月26日和2004年5月4日,牧羊公司召开了两次董事会会议。2004年2月26日董事会会议纪要载明:“1、根据‘上岛’协议,董事成立公司一年后,应主动辞去在集团公司担任的行政职务;5、因牧羊发展需要,目前办公面积较为紧张,同意要求迈安德公司加快新区建设速度,于6月底前全部搬离工程技术中心。”2004年5月4日牧羊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载明:“三、关于董事价值及平台使用问题:2、迈安德、隆的公司界定为集团成员企业,相关资源的使用在保证集团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公司对使用相关资源制定程序,定价在核算基础上交董事会讨论。3、对公司能够生产的迈安德与隆的公司需求的定型产品的结算价格按公司产品定价的75%执行……四、董事提出的其他问题:4、关于金洋公司搬迁问题,先在迈安德公司车间间隔一块用于强电柜的生产……”

2004年9月6日,《扬州日报》和《扬州网》均发布了对时任牧羊公司董事长徐有辉的采访报道,题为《牧羊集团公司的“牧”人之道》。徐有辉在报道中提及,“凡创业者,集团给予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分三年还清。但新企业必须冠牧羊之名,成为集团的松散型企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