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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青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99号 王长青: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99号

长青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查,现已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尽管原审对你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黄岛区人民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判决方式存在不妥,但是,现黄岛区人民政府已经根据原审生效判决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你对该行政赔偿决定不服,也提起了行政诉讼,你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新的诉讼程序予以救济。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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