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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衡器厂、重庆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止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三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二村6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三色实业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二村6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止得文化传播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环球广场23楼C3座。

法定代表人:封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土湾6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土湾62-1号。

法定代表人:高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重庆衡器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二村6号。

法定代表人:甘信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明辉,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三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色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止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止得公司)、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东公司)、重庆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丰公司)及原审原告重庆衡器厂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三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采纳虚假证据,未查清涉案拍卖的真实性,导致认定虚假拍卖为有效拍卖。1、工商档案记载的拍卖情况与原审认定的拍卖情况相互矛盾。原审判决认定涉诉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为一人即沛东公司,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为4人,买受人为李志盛,竞买人数和买受人均完全不同。2、众多证据相互矛盾和虚假,表明涉案拍卖活动并未真实发生,原审认定该虚假拍卖活动为有效,与事实相悖。本案中,针对同一拍卖标的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成交确认书;集丰公司于2007年10月中旬注册,但止得公司却确认其于7月23日参与了拍卖活动并获得拍卖成交;止得公司提供的拍卖资料中所记载的拍卖地址,与拍卖公告中所载明的地址不符,亦与工商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信息不符;止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当日原定拍卖场所出现停电情况的证据,其主张变更拍卖地址的理由是捏造的。(二)原审判决未查清要求停止拍卖的《行政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过程和确切送达时间。本案拍卖活动开始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拍卖标的的《行政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拍卖公告载明的拍卖时间为7月23日上午8点,北碚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7月23日8点前即赶到拍卖公告登载的拍卖地点进行送达。在二审程序中,三色公司提交了调查申请书,申请对上述送达法律文的情况进行调查,但被二审法院以已查明为由拒绝。(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未能确认涉案拍卖活动违法。1、涉案拍卖活动违反拍卖法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基本原则。竞价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竞买人之间,单独一个竞买人是无法形成竞价的。2、拍卖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违反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在拍卖公告前沛东公司和止得公司之间已签订《竞买人登记单》,沛东公司亦与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签订《交付协议》,且当日就向拍卖人交付了竞买佣金200万元。3、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属于应当中止拍卖的情形,而不允许拍卖人擅自变更地点进行拍卖活动。止得公司擅自变更拍卖地点,也违反了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综上,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止得公司、沛东公司、集丰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所涉拍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本案原审查明的事实,2007年6月11日,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与止得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将其所有的相关土地和房屋,保留价为1800万元交止得公司进行拍卖。同年7月11日,沛东公司填写了竞买人登记单,载明保证金800万元,竞投牌号66号等。同年7月18日,案外人高雪松、高同大、王志东和李志盛签订《协议书》,约定4人出资成立房地产企业开发涉案土地,在成立企业前委托代理人参与拍卖,如拍卖成功将上述资产办理到4人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名下。同年7月23日,止得公司举行拍卖会,在其出具的《重庆市拍卖成交备案表》中载明:委托标的总额1800万元,参加竞买人(户)数为1户,买受人为沛东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李志盛签名。同年9月16日,高同大、马沛雪(三色公司总经理)、李志盛、王远明形成会议纪要,约定由于安置职工的需要,将拍卖土地、厂房的转让金余款1000万元提前支付到重庆市北碚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账户。同年9月17日,高雪松、高同大、王志东和李志盛分别向三色公司支付250万元,共计1000万元,三色公司向上述4人出具收据。同年9月18日,重庆市北碚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收到三色公司交付的安置职工费用1000万元,并出具《收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中沛东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竞买人参与竞拍,而实际竞买人是高雪松、高同大、王志东和李志盛四人或其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即集丰公司。在拍卖完成后,高雪松、高同大、王志东和李志盛分别向三色公司支付了拍卖余款1000万元,三色公司收到该款项并从未提出异议,证明其对竞买人的实际情况已知道并认可了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对于受托参与竞买活动,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在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三色公司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的登记情况、买受人分别为沛东公司和集丰公司的两份成交确认书、止得公司变更拍卖地点等为由,主张拍卖行为未真实发生,其证据不足,且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止得公司发出拍卖公告时,对拍卖标的物存在司法查封的瑕疵已进行公告,且在本案拍卖进行前该司法查封已被解除。对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留置送达《行政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原审判决依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和照片,认定上述留置送达时间是2007年7月23日上午9时。三色公司对此虽然提出异议,但原审中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再审审查中,三色公司提供了梁岳林、胡明华出具的《参与阻止土地厂房拍卖的说明》,但梁岳林、胡明华是重庆衡器厂的职工,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对本案不具有证据效力,不予采信。三色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未查清送达的相关事实以及申请对此进行调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