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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2幢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子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2幢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子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松,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波,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接,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立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闽民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立公司、永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6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林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生和委托代理人张承鹏,永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波、王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一审审理查明:永泰公司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法人;林立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建筑、装潢材料销售。2006年12月26日,永泰公司与林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林立公司将位于三明市东新六路的“时代锦园”工程发包给永泰公司总承包施工,承包范围为所有本工程的全套施工图内容及附属配套工程,面积122320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07年1月6日(以双方确认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96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主体市优),合同价款暂定110080000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06年12月29日,双方又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书(一)》,约定:工程内容为时代锦园工程项目(其中±0.00以下连体,以上分为捌幢(即第一施工段d、e、f、g楼,第二施工段a、b、c、h楼))及道路、管网等附属配套工程。永泰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人,除施工场地及所有土方、石方工程外的一切工程项目(含桩基、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器照明、道路、室外管网、附属配套等工程),双方不得进行分包。由林立公司发包的消防工程、通风工程、景观工程、夜景工程、电梯工程,永泰公司向林立公司收取施工配合费3%,但永泰公司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以及内页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优惠率为按税前的结算工程造价优惠3%。《工程补充协议书(一)》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两者之间有冲突,以《工程补充协议书(一)》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另,《工程补充协议书(一)》第七条“付款办法”约定:1、±0.00以下工程支付办法为:工程由永泰公司施工到负一层地板浇筑时,林立公司支付工程款伍佰万元;工程施工到±0.00地板浇筑时,林立公司再支付工程款壹仟万元;每幢分别施工至十二层地板时,按每幢面积工程量所占的相应比例分别支付±0.00以下工作量价值的80%工程款(含已付的工程款)。2、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为:工程施工到±0.00以上,林立公司应按永泰公司月完成工作量价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永泰公司全部工程完成经初验后10天内林立公司应支付永泰公司完成工程总价值88%的工程款(含±0.00以下余款部分);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待建筑工程备案手续完成后10天内林立公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总价值的95%(含±0.00以下余款部分);办理结算的竣工图必须由建设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签定确认,工程办理结算审核后十天内付足工程总造价的97%,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28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补充协议书(一)》第八条“付款审核时间及违约”约定:1、永泰公司于每月28日向林立公司报送当月工作量价值表,林立公司在7天内核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林立公司原因收到永泰公司报送当月工作量价值表7天内未核定,视为林立公司确认永泰公司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价值。2、工程±0.00以下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及保修金,林立公司未按期支付或逾期,应增付拖欠款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日万分之二违约金,并相应顺延工期。3、工程工期延误,由于永泰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天罚款3000元,由于林立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

2007年2月1日,永泰公司向林立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确定永泰公司委托设在三明市的分支机构――“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三明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三明工程处)代表永泰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就“时代锦园”工程项目施工中所涉及到的一切问题与林立公司进行协商和处理,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确认函、签发通知、办理工程签证、工程进度、工程决算及收取工程款等,还确定了收取工程款的账户。

2007年2月2日,林立公司与三明工程处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二)》,就讼争工程项目所用钢材的品牌及品种、规格等进行了约定。2008年3月12日,林立公司与永泰公司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三)》,就《工程补充协议书(一)》中水电主材部分的申请与采购、验收、交货等约定作了变更,并约定了甲供材料的计算标准与款项抵扣办法。2007年1月18日,三明市梅列区规划建设局为“时代锦园”工程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7年8月29日,为理顺双方在时代锦园项目中的配合,林立公司出具一份工作联系单给永泰公司,确定:第一施工段(即d、e、f、g楼)由郑若辉负责;第二施工段(即a、b、c、h)楼由黄联徳、陈向华负责;整个项目的水、电、给排水由祝建钢负责。所有签证由以上各施工段负责人分别现场认可后,加盖林立公司公章确认。时代锦园工程所需签证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张秉志负责,以加盖公章确认。2008年3月29日,林立公司又出具一份工作联系单给永泰公司,确定增派黄千生为水电专业现场代表,整个项目的水、电、给排水专业的现场监管及施工签证由黄千生、祝建钢负责,签证材料须加盖林立公司公章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