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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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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与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玥,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玥,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明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4号星海宏昌大厦A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谢倩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销售公司)诉被告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育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劲松、人民陪审员符厚文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航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玥、王明明,被告蓝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倩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航销售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签订《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与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会员杂志进行合作,乙方应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6月15日,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2月15日,2013年6月15日及2013年10月15日分六次向原告付款,共180万元。但是被告仅支付部分合同款,拖欠款项及违约金至今未偿付。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合同款而产生滞纳金1103540元(260000×1008×0.001=262080元;240000×886×0.001=212640元;150000×825×0.001=123750元;510000×643×0.001=327930元;340000×521×0.001=177140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整。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蓝浩公司辩称,我方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单从合同来讲我方没有意见,该我们负责的我们负责,我方只要求由股东共同来承担债务,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已经出现营运问题,资金链断裂,那时候已经停止投资和经营,公司的股东是谢倩倩和徐颖,实际控股人是贾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原告海航销售公司与被告蓝浩公司签订一份《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与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金鹏高端会员杂志进行采编、印刷、广告代理等事项,由原告负责提供杂志的发行渠道及金鹏会员专区商品页面的文字、图片等内容,被告负责杂志正刊采编、广告代理、金鹏会员专区广告和内容页面以及杂志的整体印刷;合作期限自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杂志外包费用为180万元,其中2012年1月2日至2013年1月1日费用人民币800000元,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费用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分六次向原告付清所有款项,付款时间和对应的金额分别是:2011年12月20日支付100000元,2012年6月15日支付460000元,2012年10月15日支付240000元,2012年12月15日支付150000元,2013年6月15日支付510000元,2013年10月15日支付340000元,如果因被告单方面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在超过15个工作日后如果被告仍未能足额付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按逾期付款一天收取千分之一未付款的比例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合作协议》履行期满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合同价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之后的不再主张。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与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催收合同款项的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