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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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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亮与覃长斗、柳州市恒泰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495号 原告:宋学亮。 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长斗。 被告:柳州市恒泰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雀儿山公园西侧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495号

原告:宋学亮。

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长斗。

被告:柳州市恒泰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雀儿山公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火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汝勇,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24栋群楼第三层。

负责人:刘惠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柳玲,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5月25日

开庭时间:2015年7月23日

原告诉请: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柳州市鱼峰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合计204967.76元,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覃长斗和柳州市恒泰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覃长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有以下事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中是否应当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提供了柳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及住院收费收据,主张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合计为92892.88元,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人保柳州市鱼峰支公司和恒泰公司主张及证据:被告人保柳州市鱼峰支公司和恒泰公司主张应从原告诉请的92892.88元医疗费中扣除15%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及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在赔偿医疗费用数额中扣除医保外用药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不应支持。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柳州市鱼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且被告人保柳州市鱼峰支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全额支付了10000元赔偿费用,故原告医疗费超出10000元的部分应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付,由于被告人保柳州市鱼峰支公司主张在赔偿医疗费用数额中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人保柳州市鱼峰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医疗费超出10000元的部分即82892.88元(92892.88元-10000元)进行赔付。

二、原告于柳州桂中大药房及广西联华超市购买物品的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提供了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机打发票,主张购买发票上记载物品的费用为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应金额被告应予赔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