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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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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新建与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521号 原告范新建。 委托代理人丁相成,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521号

原告范新建。

委托代理人丁相成,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仕珍。

委托代理人冯能安。

被告李波。

被告钟登慧。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延。

委托代理人唐建雄。

原告范新建诉被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波、钟登慧、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相成与被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鄢仕珍、冯能安、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德延、唐建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钟登慧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新建诉称:在建的资阳市雁江区“建南桥安置房工程”(坐落在原外贸花生厂位置)由第四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总体承建。之后第二被告李波和第三被告钟登慧(第二被告李波与第三被告钟登慧系夫妻关系)以第一被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分包了第四被告的部分工程。2012年10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建南桥安置工程”的土石方挖掘和装运机械作业,经第三被告钟登慧的最终确认,原告用现代455挖掘机为工地装车2,880车,按40元/车计付,被告应给付原告115,200元的工程款和劳务费。另外,原告还用现代455挖掘机为被告作业36小时,按每小时650元计费,被告应付给原告现金23,400元,再加上被告应承担的800元的拖车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合计139,400元,对此,第三被告钟登慧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3年8月22日结算后,原告数次向各被告催要,各被告却相互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登慧、李波、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机械和劳务费合计139,400元;2、判决被告钟登慧、李波、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清偿从2014年2月20日起计付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李波系挂靠公司名义承建工程,公司与李波之间工程款已结算清楚。公司与原告范新建没有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原告做了多少方土也不清楚,钟登慧出具的欠条是她本人与原告之间的纠纷,与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被告主体不适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