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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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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平与成都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30号 原告余平。 委托代理人吕强。 被告成都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曾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与被告成都百翔汽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30号

原告余平。

委托代理人吕强。

被告成都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曾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与被告成都百翔汽车销售吴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平自愿撤回对成都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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