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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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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泾民二初字第00439号 原告: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正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东旭。 原告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泾民二初字第00439号

原告: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正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东旭。

原告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明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 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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