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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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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生与杨新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坊交初字第606号 原告王军生,个体业主, 被告杨新涛,司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鸿翼,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亮,该单位职工。 原告王军生与被告杨新涛、安华农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坊交初字第606号

原告王军生,个体业主,

被告杨新涛,司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鸿翼,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亮,该单位职工。

原告王军生与被告杨新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生、被告杨新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军生诉称,2012年4月1日,梁建军驾驶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宝通街高二路路口处遇被告,将被告撞倒,双方各有损失,造成交通事故,被告拒绝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新涛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8时20分许,梁建军持A2证驾驶鲁G×××××号超载货车沿宝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高二路路口向北左转弯时,遇杨新涛持C1证驾驶的鲁V×××××号客车(内载杨茂忠、杨新涛、杨新江)沿宝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致使杨新涛、杨茂忠、杨新海、杨新江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奎文大队认定,梁建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新涛、杨茂忠、杨新海、杨新江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一),庭审过程中,原告王军生提供鲁G×××××车辆行驶证,证明该车车主为原告王军生,梁建军系王军生的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从事雇佣活动,被告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二),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损5129元,施救费1500元。

另查明(三)涉案车辆鲁V×××××号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涛,实际车主为被告杨新涛,杨新涛购买了张涛的车辆未过户,原被告对此无异议。鲁V×××××号机动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1月26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25日24时止,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复印件、施救费单据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被告提交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