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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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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霞与冯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许霞。 被告冯汉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霞与被告冯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汉玲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许霞。

被告冯汉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霞与被告冯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汉玲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妍

法律条文释明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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