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402-2号 原告张文彬,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高鹏,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永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窦连帅,潍坊市运管处员工。 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海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忠莆,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连帅,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潍坊市运管处员工,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22号。 张文彬与刘永福、窦连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40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永福所有的京E×××××号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郝 琳 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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