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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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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生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西安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578号 原告:陈文生。 委托代理人:栗海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云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578号

原告:陈文生。

委托代理人:栗海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云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韦鑫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生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西安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1元,减半后5095.5元由原告陈文生承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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