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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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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波诉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王春波,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厚稳,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王春波,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厚稳,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波与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春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王春波负担。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城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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