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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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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璋诉马兴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马兴祥,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马兴璋与被告马兴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兴璋及委托代理人孙宏伟、被告马兴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被告马兴祥,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马兴璋与被告马兴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兴璋及委托代理人孙宏伟、被告马兴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7时50分许,因邻里纠纷被告与我发生厮打,致使我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我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我花费医疗费9235.35元、误工费2435.17元、护理费1281元、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64元,共计13635.52元。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3635.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打原告,原告自己受伤的,原告称面部受伤,我没有看出原告面部受伤,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6月10日,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盛泉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4年10月31日7时50分许,在莱山区某村某号门前,马兴祥与马兴璋因邻里纠纷发生厮打,致使马兴璋面部受伤……”。庭审中,被告对该证明中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称没有打原告,对原告面部受伤不清楚,是树枝刮碰的。对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2015年1月17日,经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科鉴定,原告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交纳鉴定费3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自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盛泉派出所调取了该所对原、被告及案外人马家川、马兴宏、孙颖、张士好所作的询问笔录。其中,马家川系被告之子,其在询问笔录中称:“2014年10月31日7时30分许……我看到我爸和我屋前的邻居撕把在一起,当时我就下车了,我看到当时我屋前的邻居抓着我爸的衣服,我爸在甩那名邻居,后来,我爸一推屋前男邻居,当时男邻居抓着我爸衣服摔倒在地上,当时我爸打了那名男邻居脸上一拳,我爸要挣开对方的抓衣服的手,我爸就踩着那名男邻居的腿用手抠对方的手,这时,我拽我爸左胳膊往后拉我爸,当时我爸和那名男邻居就分开了。这时,我妈和我叔马兴宏也过来了……当时我就开车走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称:“2014年10月31日7时许……看到是马兴璋在铲我车库旁边的地里我堆得石头,我就过去了,我说这地方是我的,你干什么?马兴璋说你的地方到哪。接着,我们就吵吵起来了,我们两个就撕把起来了,就是我夺马兴璋的铁锹,马兴璋一手抓着我衣服一手抓着铁锹和我撕扯,当时在撕扯过程中马兴璋的左脸被树枝划伤了,后来我就把铁锹夺过来,在夺下铁锹时马兴璋仰面摔倒在地上,但马兴璋一直抓着我衣服不松手,我把铁锹仍在一边了,用左脚踩着马兴璋的右肩膀,用手把马兴璋的手把开了……”原告对上述询问笔录均无异议,被告对上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其子马家川的笔录是在逼迫无奈情况下做的,打仗时候,马家川不在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