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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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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与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莱商初字第275号 原告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邵淑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顶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洪杨,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烟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莱商初字第275号

原告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邵淑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顶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洪杨,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伟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强盛,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顶良、邵洪杨、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强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至同年7月,原告先后卖给被告钢材共计2201.5373吨,总价款为7786479.94元,被告共支付原告钢材款6451883.38元。因原告是用银行贷款作为钢材购置成本,经过原、被告友好协商,双方曾于2007年10月16日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共计50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不但没有补偿原告的利息损失500000元,而且自2008年3月24日支付最后一笔钢材款后,至今尚欠原告1334596.56元钢材款未付。虽经多次协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欠款1334596.56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0月16日前的贷款利息损失50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欠款1334596.56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欠款的利息损失304833.20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并根据上述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欠其钢材款1334596.56元以及贷款利息损失50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纠纷在2012年已经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莱商初字第40号案件立案受理。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一再主张向被告供应钢材的总价款为6514313.93元、被告支付钢材款5242147.96元,最终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已支付钢材款6451883.38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推翻之前已经认可的事实,称供应钢材价款为7786479.94元,并且提供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该案件原告撤诉。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材欠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利息损失500000元没有依据,双方没有协商由被告补偿原告贷款利息损失500000元。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欠款事实,因此原告也不存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无事实依据。另外,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时间以及利率标准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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