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28024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荃,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方群。 委托代理人常雪。 被告(反诉原告)王茜,女,1963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欣荣。 原告(反诉被告)刘荃(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茜(以下简称姓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荃的委托代理人段方群,王茜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荃诉称:我与王茜于2011年3月确定情侣关系,2012年11月分手。在我们恋爱期间,我基于对王茜的信任,将我名下两张工商银行存折(尾数分别为0911、6494)、两张北京银行存折(尾数分别为2212、9245)、一张邮政储蓄存折(尾数为8793)以及我儿子刘克迪的工商银行存折(尾号为3664)全部交给王茜代为保管。王茜以将前述存折内的款项汇总、方便理财为由,陆续将前述存折内的款项合计329707元全部取走或转账至自己的账户。2012年6月,王茜向我提议以二人名义共同买房,双方各承担一半房款。为此,我将放在外甥石磊沪深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全部抛售,所得款项226300元通过石磊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户:×××)转账至王茜名下银行账户内,由王茜暂时保管以便支付购房款,后因种种原因未能买房,但该笔款项王茜一直未能返还给我。我们谈恋爱期间,我有两套房屋对外出租,所得租金合计58200元,均由王茜代我收取后保管。此外,我平时从事车险代理、代办验车等业务,所得收入也均交给王茜保管。2012年10月,王茜向我提出分手,此时我才发现,我的账户内几乎分文不剩,遂要求王茜返还代为保管的有关款项,王茜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退还。在我反复催要下,王茜于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9日通过银行账户两次转账返还给我320000元,另有一张40000元借条债权转至我名下。但王茜至今尚占有我的260207元未能返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王茜将占有的款项260207元返还刘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王茜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我和刘荃原系情侣关系,2012年11月二人分手。2011年4月初二人开始同居,刘荃主动要求把自己的钱放到我这儿,让我帮他理财。刘荃是做保险的,他做保险要用钱,让我帮他取钱,我取出钱来之后给刘荃了。刘荃名下邮政储蓄的存折是他的低保钱,刘荃让我帮他取,取出来给刘荃的儿子。关于刘克迪的存折,是刘荃自己要过来放在我这儿,说孩子花销特别大。工商银行的钱取完之后我也给刘荃了。我帮他取的钱中,2011年4月22日转到我账户9600元,2011年12月8日转到我账户14000元,2012年1月19日转到我账户2000元,2012年1月19日转到我账户4500元,2012年2月29日转到我账户1600元,2012年6月9日转到我账户4000元,转账都是我操作的。在2012年11月2日我转到刘荃儿子账户内240000元。2012年11月19日转到刘荃名下80000元。另外还有一张刘荃朋友李天放向我借钱的借条,是44000元,我把这张借条交给刘荃,刘荃又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载明已经收到我转来的李天放的借条。我们没有共同买房,李天放要买房,让我们一起去燕郊看房子的,当时看着房子挺好,就说我自己买一套,刘荃买一套,到交钱的时候因为刘荃办不了贷款,所以就跟我写一块儿了。石磊给我转过钱,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这钱我已经还给刘荃了。刘荃所说的两套房子的租金我没有收过,崔荣这个人我不认识,也没有查到崔荣转的钱。41400元钱我没有收到过。马道口2号楼4单元601的房子不是刘荃的房子,是刘荃承租戴允革的,他每月让我给他把租金打过去。刘荃平时也没有给过我收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跟刘荃之间的来往款项我都已经还给刘荃了。我支取的款项都已用于刘荃的工作和生活支出,不应予以返还。在我们恋爱期间,刘荃多次要求我垫付其儿子的生活费以及给他还债、交房租,并多次支取我信用卡的钱。刘荃占用我的钱远远超过了我支取他的钱,应由刘荃予以返还。我们双方是在恋爱期间互相支取对方的款项,在本案中属于同一性质,互有关联,故我提起反诉,要求:1、判令刘荃将占用王茜的款项556685.68元返还王茜,并支付该款项自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8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刘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