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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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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红先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纬二路交汇处置地.天中第一城6号楼一楼102、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吴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中

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纬二路交汇处置地.天中第一城6号楼一楼102、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吴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中段驿城新村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家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楠,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孙红先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丰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先的委托代理人蔡海彬,被告丰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凯,被告钰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红先诉称,2014年,因被告丰利源公司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并由被告钰丰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丰利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算)。

被告丰利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由于被告丰利源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无法向原告偿还借款,等资金收回后再向原告偿还。

被告钰丰源公司辩称,钰丰源公司为新公司,不承担以前的债务,被告钰丰源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原告孙红先(甲方、出借方)与被告丰利源公司(乙方、借款方)、被告钰丰源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2、乙方用款期限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3、出借收益率为15‰,按月支付;4、甲方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借款全额支付给丙方;5、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和收益,由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垫付全部借款本金和收益,丙方垫付全部借款本金和收益后,甲方的债权应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等条款。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330000元。同时,被告钰丰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孙红先,向您借款叁拾叁万元,期限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您已于2014年9月29日向借款人交付您的借款,本公司作为承诺人向您提供如下承诺:1、本公司保证对上述投资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及时定额向您偿付到期借款、收益和其他应付款项时,由本公司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付您的投资款及收益;3、本函一式一份,由客户留存,存根由本公司保管,加盖本公司印章有效,借款人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