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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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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根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司纪波、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顺。 被告司纪波。 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太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豆新贵,该公司国贸中心写字楼项目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顺。

被告司纪波。

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太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豆新贵,该公司国贸中心写字楼项目经理。

原告冯新根诉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力集团)、司纪波、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德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庆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新根的委托代理人朱相海,被告安阳建力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国顺,被告安阳德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忠、豆新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纪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新根诉称,原告带人在被告安阳建力集团发包给司纪波承包的欧凯龙写字楼干钢筋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司纪波于2012年9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冯新根钢筋工程款10万元的欠条一份,该款经催要无果,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辩称,被告安阳建力集团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起诉前从来没有找过被告安阳建力集团,该工程到现在工程款都没有进过被告安阳建力集团的账。被告安阳建力集团跟司纪波从没有签订过劳动协议,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安阳德宝公司曾给被告安阳建力集团出具过承诺书,承诺关于安阳国贸中心·德宝(国际)名城C-2写字楼项目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所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均由安阳德宝公司负责,安阳建力集团没有任何责任。被告安阳建力集团从未让被告司纪波在安阳德宝公司的工地上干活,被告司纪波与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没有任何手续,该债务应由被告司纪波个人承担。

被告安阳德宝公司辩称,被告安阳德宝公司和原告没有任承包合同关系,所以其没有支付其工程款的义务。现在原告对被告安阳德宝公司国际名城项目施工享有债权的证据不足,原告向被告安阳建力集团和安阳德宝公司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安阳德宝公司不存在拖欠施工方工程问题,没有义务代替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被告司纪波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安阳德宝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力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合同载明:“……发包人安阳德宝公司,承包人安阳建力集团;工程名称安阳德宝国贸中心·国际名城C-2办公楼;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司纪波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建筑工地上负责施工,原告冯新根负责国际名城C-2办公楼的钢筋工程,2012年5月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司纪波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安阳建力集团作为施工单位在验收报告加盖了公章。2012年9月5日,被告司纪波给原告冯新根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冯新根钢筋工程100000元整,司纪波,2012年9月5日”。2013年6月13日,安阳德宝公司给被告安阳建力集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关于安阳国贸中心·德宝(国际)名城C-2写字楼项目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所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均由我公司负责,对安阳建力集团没有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