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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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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95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于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95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于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其与于某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于小某。双方年轻不懂事,过早同居生活,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打,且于某没有责任感,对其与儿子不管不问,甚至多次发生婚外情,双方自2010年12月起分居生活,期间其独自抚养儿子,于某未曾履行抚养义务。其曾于2014年7月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其撤回起诉;于某于2014年10月诉讼离婚,后也撤回起诉。其认为,双方已分居生活四年,在诉讼离婚期间双方的关系也没有任何好转,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于某离婚,婚生子于小某由其抚养,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于小某独立生活止,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王某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与于某系夫妻关系;二、当涂县翠竹幼儿园出具的收据四张,证明于小某在当涂县翠竹小区幼儿园就读的费用都是由其支付;三、(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裁定书、(2014)当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其与于某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四、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于某于2009年9月24日向其父亲王发虎借款14000元。

于某辩称:其同意与王某离婚。王某带着儿子在大汉足疗工作居住不利于儿子的成长,其思想、人品占优势,王某教育儿子不认爷爷奶奶,教育方式不好,要求由其抚养儿子,不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分居期间其支付了儿子的学费直至去年双方闹翻。其向王某父亲王发虎的借款14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于某未提交证据,对王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其将学费交给王某,由王某到幼儿园交纳,故票据在王某处。

鉴于于某对王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日按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9月14日办理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于小某。婚后,王某、于某共同居住在王某娘家,后于2010年分居,于小某一直随王某生活;2009年9月24日,因经营出租车,于某向王某父亲王发虎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交王发虎收执。王某于2014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于某于2014年10日提起离婚诉讼,后也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