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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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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英申请宣告孙昌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孙昌英,女。 委托代理人:史永红。 被申请人:孙昌盛,男。 代理人:孙昌龙,男。 申请人孙昌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昌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孙昌英,女。

委托代理人:史永红。

被申请人:孙昌盛,男。

代理人:孙昌龙,男。

申请人孙昌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昌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昌英诉称:其与孙昌盛系姐弟关系。孙昌盛自幼智力发育迟缓,智商弱于常人,性格内向,与人交往较少。2014年8月13日、8月14日分别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测,孙昌盛智商值均为60,智力稍显低下,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但可以辩认和识别自己的部分行为。鉴于孙昌盛的上述实际情况,特申请宣告孙昌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查,孙昌英与孙昌龙、孙昌盛系姐弟关系。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孙昌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学结论:孙昌盛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法学结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孙昌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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