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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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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平与王荣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王荣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原告张瑞平与被告王荣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金国和被告王荣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张瑞平

被告王荣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原告张瑞平与被告王荣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金国和被告王荣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张瑞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3日上午,被告在其村南的责任田内用火烧麦茬时,由于火势失控,烧毁我的2.5亩麦田,造成绝产,事发后经村委会调解,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每亩赔偿1000元,被告应赔我2500元,但在赔偿了1400元后,剩余1100元拒绝再行赔偿,与被告交涉无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是故意点的,是抽烟把麦茬引燃的,烧毁了原告的麦田,实际上没有真正绝产,每亩赔偿1000元是村里调解的,原告说的地亩数和钱数都对,原告要求剩余的钱认该,但我拿不出来,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不能定日子。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用于证明原告被烧毁的麦子亩数,村委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每亩赔偿1000元及被告没有赔偿到位的情况,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第一次开庭后本院调查了村委会副主任王某甲,其称调解时自己和支书王某乙在场,每亩赔偿1000元,王荣运同意,说10天内给钱;起诉的户基本是烧净了的,王荣雪烧毁的是1.7亩,是收割机用仪器量出来的;我们知道被告给各户一部分钱,户家没有同意说剩下的钱不要了;后来户家找村里,支书调解的按每亩800元,可以给各户做工作,户家表示只要一次性把钱补齐,可以按800元,但王荣运不同意,所以工作没有做下,户家才起诉的。第二次开庭质证时,原告对该调查笔录无异议。

经当事人陈述和举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同村村民,在村南有承包地,今年春季种植的小麦。2015年6月13日,被告的小麦收割后,被告在田间将麦茬引燃。原告称是被告点燃的,被告称是抽烟不慎引燃的。被告发现地里麦茬被引燃,和附近赶来的村民赶忙灭火,但因风势较大,没有得到控制,致使烧毁了临近的包括原告在内的10余户的麦田,有人拨打了110和119报警电话。事件发生后,南城镇银子王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给被烧毁麦田的农户和被告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由被告赔偿包括原告在内的被烧毁麦田的农户每亩1000元,由村委会查询登记和农户自报的地亩数结合,确定了每户的麦田地亩数和被告赔偿被烧毁麦田农户的具体数额,被告给部分农户打了欠条。其中,原告被烧毁麦田2.5亩,被告应赔偿原告2500元。后被告给各户送去部分赔偿款,收回了部分欠条,其中给原告送去赔偿款1400元,欠原告1100元,原告许诺被告可以少要100元。包括原告在内的10户被烧毁麦田的村民向被告讨要剩余赔偿款未果,又由村支书调解未成,于是诉来我院。因该10个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我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征求原被告的同意,本院对该10个案件合并进行了审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