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8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8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