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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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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金与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永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李万金,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长利,总经理。 被告姜永南,男,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本院在审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李万金,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长利,总经理。

被告姜永南,男,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金诉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永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万金诉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永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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