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刚与马红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54号 申请人刘刚,男,3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马红征,女,44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7时,被申请人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菜市场南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54号

申请人刘刚,男,3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马红征,女,44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7时,被申请人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菜市场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庆云县迎宾路与菜市场南北公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迎宾路由西向东刘刚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