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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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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富兴与高祝更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陈富兴,男,194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高祝更,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陈富兴,男,194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高祝更,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富兴诉被告高祝更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需鉴定伤残等级等情况,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纪永强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洪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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