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商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生于1977年1月17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莎莎,女,生于1988年3月16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毕节市贵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陈章润。 委托代理人:聂咏,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有明,男,汉族,居民,生于1969年11月26日,住毕节市。 被告:余有明,男,汉族,居民,生于1969年11月26日,住毕节市。 被告:陈章润,女,汉族,居民,生于1973年11月25日,住毕节市。 被告:余洋,男,汉族,居民,生于1980年12月15日,住毕节市。 被告:张琴,女,汉族,居民,生于1977年11月1日,住毕节市。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有明,男,汉族,居民,生于1969年11月26日,住毕节市。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贵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陈章润、余有明、余洋、张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刚、韩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节市贵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咏、余有明,被告陈章润、余洋、张琴委托被告余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毕节市贵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与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CNTJ-HZ/20140316GZ030172的《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为142.82万元,被告陈章润、余有明、余洋、张琴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毕节市贵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支付了首期款401138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但自2014年9月份起被告不再按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12月17日,被告公司已产生逾期租金108851.5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剩余租金1129670.0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毕节市贵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金108851.5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依法判令被告毕节市贵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129670.02元;依法判令被告陈章润、余有明、余洋、张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原告放弃对张琴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