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512-1号 原告郝明兴。 被告张新亮。 被告李艳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路口东南角。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新亮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李艳丽所有的鲁G×××××号牌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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