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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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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明兴与张新亮、李艳丽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512-1号 原告郝明兴。 被告张新亮。 被告李艳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路口东南角。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512-1号

原告郝明兴。

被告张新亮。

被告李艳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路口东南角。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新亮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李艳丽所有的鲁G×××××号牌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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