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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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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4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4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县委、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在网络上玩游戏认识,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至今没有工作和收入,脾气非常暴躁。由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几乎一说话就争吵,稍不如意被告就动手打原告,原告经常被打得伤痕累累,至今还有脑震荡。婚后几天,原告就回天津工作生活,被告在安阳,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2013春节前在被告家,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对原告施暴;2013年端午节前被告到天津原告住处,破窗而入,对原告大肆侮辱;2013年7月10日被告在原告娘家闹事时,被公安人员带走。由于多次被告多次打原告头部,被检查出脑震荡,经常莫名头疼、没精神还健忘,现在原告再也不敢回被告家,害怕闹出人命。结婚时,被告娘家人给了原告一万元钱,原告带过去交给了被告赵某某。原告用自己的钱为家购买了空调、电视一台及他佩戴的戒指和项链,以及一辆红旗牌奔腾轿车。综上,原、被告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里认识,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短暂相聚还经常吵闹打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豫EC0675号红旗牌奔腾轿车一辆,共同存款3万元,月兔柜式空调、海信液晶电视各一台,返还原告结婚陪送1万元,被子6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2007年双方通过朋友从网上认识的,经过5年的沟通、了解,于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赵某某为了照顾原告多次出差,带领原告一起出去打工,在原告起诉后前两天,原告姐姐经原告向被告赵某某通过网上转账借款24500元,2013年7月6日凌晨3点原告从被告家中出去拿走被告50000元以及苹果5手机1部,价值17047.25元钰满天下吊坠1个,被告借钱转给原告姐姐钱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和家庭。为了不让原告担心,婚姻期间被告做生意欠外债185000元,双方经过多年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请求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豫EC0675号车辆在2013年7月6日因欠外债转让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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