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77号 原告陈世秀,女,193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学东,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438号附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444-0。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秀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世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世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可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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