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游四文与夏宪发,石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82号 原告游四文,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宪发,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石永红,女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82号

原告游四文,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宪发,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石永红,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四文与被告夏宪发、石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游四文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四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游四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四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四文负担(已纳清)。

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