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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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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4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冯某某,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4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冯某某,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的处分,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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