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28号 原告秦皇岛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开发区泾河道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青,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春庆。 委托代理人秦雷海,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秦皇岛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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