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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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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628号 原告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南段(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东,日照电厂西)。 法定代表人杨立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628号

原告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南段(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东,日照电厂西)。

法定代表人杨立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绪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梁春,居民。

原告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伟芳、陈绪伟,被告梁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山东华钢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工地供应混凝土,被告本人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共发生货款金额为93297.5元,扣除被告给付的49900元,被告尚欠原告4339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397.5元。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是张志强承包的,水泥应该是张志强购买的,被告跟张志强干活,在工地上给张志强收货,被告没有跟原告协商买卖混凝土的事实,也不知道是谁付的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26日,原告多次向山东华钢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工地供应混凝土。原告提供发货单30张,并主张系被告联系供应并提供被告在发货单签字栏签名的单据29张,申延海签名的1张,共计供C25混凝土188立方米、C25早强防冻混凝土144立方米、C30混凝土7.5立方米、C30早强防冻混凝土9.5立方米。原告请求按照原被告约定的价格C25混凝土/立方米260元、C25早强防冻混凝土/立方米275元、C30混凝土/立方米275元、C30早强防冻混凝土/立方米290元计算,总计货款93297.5元,扣除被告已付货款499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397.5元。被告对30张发放单提出异议,认为单号771、768的发放单不是被告本人签名,对申延海签名的单号991的发货单不予认可,对其余27张发货单被告签名予以认可。但被告主张系张志强购买原告的混凝土,被告系跟张志强干活,张志强给被告发工资,被告替张志强收货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混凝土价格不予认可,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日照大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为:C30混凝土价格为290元/立方米,C25混凝土价格为275元/立方米,C30早强防冻混凝土价格为305元/立方米,C25早强防冻混凝土价格为290元/立方米。原被告对该价格评估报告均无异议。原告还主张按原价格计算,同意扣除被告不予认可的3张发货单上的C30混凝土36立方米的货款9900元,余款为33497.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发货单30张等在卷佐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