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金维江与丁方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40号 原告金维江,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丁方红,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福、周德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40号

原告金维江,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丁方红,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福、周德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江与被告丁方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维江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维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金维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维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维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