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波涛与陈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被告陈维红,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朱波涛与被告陈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严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向伟、人民陪审员梁萍组成合议庭,

被告陈维红,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朱波涛与被告陈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严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向伟、人民陪审员梁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波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昌文、被告陈维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波涛诉称,被告陈维红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0月期间,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此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同时向原告偿还本金3万元,下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部分利息。该款经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维红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朱波涛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事实和金额属实,但我偿还了部分借款,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维红多次向原告朱波涛借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陈维红向原告朱波涛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同日,原告朱波涛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转账方式向被告陈维红转账4.6万。原告朱波涛另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于2014年7月26日转账4.75万元、2014年7月27日转账0.3万元、2014年7月27日转账0.9万元、2014年8月11日转账3.75万元,上述借款未出具借条。被告陈维红共计向原告朱波涛借款14.3万元。在借款期间,被告陈维红以现金方式于10月左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7月23日转账3.5万元、2014年7月28日转账0.1万元、8月6日转账0.14万元,8月11日转账0.07万元、8月21日转账0.15万元、2014年11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11月26日转账0.35万元、12月31日转账0.1万元,共计9.41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储蓄对账单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朱波涛共计向被告陈维红出借的借款金额是多少,被告尚欠原告借款金额是多少?

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方式看,2014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同日原告朱波涛向被告陈维红转账4.6万元,原告无据证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5万元是现金交付,加之原告之后向被告提供的每一笔借款不论多少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原告称该笔借款是现金交付不符合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陈维红转账的4.6万元就是被告陈维红向原告朱波涛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5万元,该笔借款原告实际只交付了4.6万元,因此,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的借款金额应为14.3万元。现被告已实际偿还9.41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金额为4.89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借款中超过4.89万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无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有利息,被告也不予认可,因此,该款利息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维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波涛借款4.89万元,并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为止。

二、驳回原告朱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波涛负担684元,由被告陈维红负担1586元。被告陈维红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朱波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