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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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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218号 原告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代表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218号

原告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代表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6日,其公司司机齐伟伟在305省道运输途中,因车突发故障,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豫M88168号牌车及陕B29159号牌车相撞,致三方车辆受损。三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豫U36969及豫M88168号牌的车损及施救费均由其承担,陕B29159号牌车辆放弃索赔。因其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117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将法律文书送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该公司称其与原告起诉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非同一单位,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2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韦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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