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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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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万某某,男,1962年9月20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某某,男,1962年9月20日生。

被告某某,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